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481號債權人慶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