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公共危險部分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家聖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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