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37號聲請人 林再傳 上列聲請人林再傳因與相對人 劉志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再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然經查聲請狀未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請具狀補正之。
(本件系爭本票雖載有到期日,仍須踐行提示,方得聲請本
票裁定行使追索權,而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催告相對人清償票款,不符票據法所規定之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屆期後,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