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桂銘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