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建投資報酬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 張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建投資報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8,44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