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7號聲請人 林志淦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特別代理人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他繼承人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式須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