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子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