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振成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振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振成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9年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44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5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5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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