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訴訟代理人 陳鏘輝 被告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裝騎連法定代理人 顏崑益 訴訟代理人 王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肆拾玖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違約金及其利息,因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經本院以101年度東簡字第39號受理,並適用簡易訴程序審理。於訴訟繫屬中,原告另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違約金150萬1,800元及其利息,致其訴訟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應適用簡易程序範圍,且被告亦請求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本件改由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501,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5,4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尚應補繳10,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郭玉林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