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38號上訴人 黃立宏
顏玟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被上訴人 丁富民
蕭凱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補正正確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