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福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