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達清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達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