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阿榜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林阿榜郵寄重劃區辦理土地現金補償事宜之通知信函,經郵務機構退回該通知信函,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依其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該掛號郵件業經相對人之兄收受。又本院為審核聲請之聲請有無理由,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相對人林阿榜之最新戶籍謄本、通知信函、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原本等件,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致本院無從審核。是聲請人未舉證證明是否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