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濬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濬騰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濬騰因頸椎損傷併呼吸衰竭、肺炎、泌尿道感染病情,其目前全身癱瘓及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狀態無法脫離,無法出庭等情,有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診斷證明書及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108年5月13日東基事字第108046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61頁),足認被告確因上開疾病,無法出庭應訊之事實,應可認定。本件被告既因前述疾病無法到庭,致不能行使其刑事訴訟法上之陳述意見及對質詰問等權利,而有害其訴訟權之保障,實質上已無法進行訴訟程序,自屬因疾病而有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有裁定停止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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