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54號聲請人 盧玉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文達兒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請陳報本件聲請人係盧玉蘭? 盧秋妹 ?抑或係盧玉蘭及盧秋
妹?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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