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預定買賣契約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9號原告 郭金澤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定買賣契約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於民國83年11月14日簽立之台糖河北天地店鋪住宅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無效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契約之房地價值為準。系爭契約所約定之房地買賣總價款為10,1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5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98,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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