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 王櫻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
59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萬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