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大旗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秀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石猛
法官何悅芳法官陳正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