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