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周思妤 被告徐晧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