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554號原告 吳丞翰 法定代理人 吳家鋐
黃加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珞琳余姍 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經調解不成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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