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明芳
徐佳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書記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