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九五號
原告日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培松 右原告與被告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壹仟壹佰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叁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