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李學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哈囉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準此,提起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5月12日104年度訴字第61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