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043號債權人 黃陳麗瓊 債務人 魏采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僅162萬元之匯款單據,堪認有此債權,而其餘部分均付之闕如,是本件就請求債務人超過162萬元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