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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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徐偉禎 相對人 陳建州
蔡靜枝 共同代理人 王銘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陳建州之債權人,經聲請強制執行陳建州之財產而未得受清償。相對人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為此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求命宣告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經查,立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第1011條,同年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3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從而,本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