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劉震宇 被告瑞基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之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基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基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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