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顏嘉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零叁萬捌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肆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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