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閻俊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閻俊鴻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閻俊鴻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過失傷害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處理警員自首前開犯行,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桃園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6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及程度、被告之行為造成告訴人受傷結果及傷勢程度,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迄今尚未填補告訴人之損失,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3027號被告閻俊鴻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閻俊鴻於民國111年1月22日晚間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道0號公路內側車道往北行駛,行經北向61公里300公尺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國道路面鋪裝柏油而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前方 羅惠容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3號公路同向行駛在前,仍貿然前行,因而追撞羅惠容所駕車輛,致羅惠容受有頭部挫傷合併顏面骨骨折及左肩挫傷等傷害。閻俊鴻於肇事後警方到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接受調查。
二、案經羅惠容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閻俊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羅惠容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24張、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照片6張、行車紀錄器影像及國道影像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稽;再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是被告行經事發地點時,本應注意前方告訴人所駕車輛,依該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未注意致與告訴人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肇事後於警員到場處理時自承犯行,表示願接受裁判,其舉已合於自首之要件,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龍潭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欣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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