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金娥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1日止累計62,469元未給付,其中59,037元為本金;3,34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金娥│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9,037元││11月22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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