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7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9月2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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