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31號原告 余金足 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47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