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債務人 葉宏偉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母親陳艷惠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是否有領取老人年金、退休金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2.債務人父親 葉樹泉 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繼承系統表,遺產申報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稅及相關文件,是否領有商業保險金及金額。債務人是否繼承遺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所居住之房屋坪數、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居住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5年6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5.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目前所使用之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車執照。
7.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