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羅秉坤 被告宜蘭冬山萬宇宙天壇萬壽聖殿總道院陳秋梅
賴如通 賴水圳 賴陸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5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60,50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號房屋課稅現值796,500+請求給付積欠租金664,000=1,46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已繳納15,157元,尚應補繳3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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