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0號債權人蘇澳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代理人 李添枝 債務人 阮氏柳 債務人 吳金龍
一、㈠債務人阮氏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
仟元,及如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金龍給付之。
㈡債務人吳金龍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参萬元,及如件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阮氏柳給付之。
㈢債務人阮氏柳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阮氏柳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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