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謝欣宴
謝欣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國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