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8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夏
被   告  侯佳良
被   告  曾至泓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鳳小字第86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邱秋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元供擔保後,得
免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侯佳良邀同被告曾至泓為連帶保證人,向其租
用自用小客車,簽訂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約
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5,000元,每日租金1,200元。
詎被告侯佳良自民國101年4月22日向其租用一個月後,逾
期未償還,且去向不明,直至101年6月18日始經警通知尋
獲,且受有損壞,經送修護廠維修,估價修理費12,600元,
合計積欠租金及維修天數共計2個月又4天,爰依契約及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二個月之租金及上開修理費,
合計82,600元等,業據提出上開契約書、估價單各一紙為證
。被告曾至泓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被告侯佳良曾到庭未爭執,是經本院調查之結
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2,6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併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金額。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邱秋珍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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