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