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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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聲請人 劉政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並非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人具狀釋明對本
件遺失之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為何(◎該票據是否業經受款人國靖科技通信商行劉政賢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均請具狀釋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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