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被告 陳峻珽銘訊通訊器材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另觀之原告所提銷貨單,契約履行地為苗栗縣○○鎮○○路○○○號,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2條關於履行地之規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亦應有管轄權,惟據原告所提銘訊通訊器材行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是為保障被告應訴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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