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449號債權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EDERNALKRISTINEJOYYAMSON( 卡思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