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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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 白樣 ‧ 伊斯理鍛 被告 徐出世 被告 林倩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因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