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告宏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宇 原告與被告 楊雯羽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