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622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