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409號上訴人桃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威霖 上訴人 邱奕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儒 被上訴人 洪子和 訴訟代理人 洪劉小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3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本息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及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㈠原審主張:
⒈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中午12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桃園市○○區○○路00號前(下稱肇事路段),欲右轉進入位在道路右側之停車場,惟上訴人邱奕愷騎乘上訴人桃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桃健實業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行經該肇事路段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違規自右側超車,遂撞擊在其前方由被上訴人駕駛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有損壞(下稱系爭事故)。
⒉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支出系爭車輛之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
同)96,117元、交通代步費84,000元,總計180,117元,且上訴人邱奕愷又受僱於上訴人桃健實業公司,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訴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80,1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二審答辯:
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肇事路段準備右轉彎時,已有注意後方之來車,但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之速度很快,上訴人邱奕愷撞擊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時,系爭車輛係在靜止狀態等語。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則以:上訴人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並未爭執應負擔之過失責任以及原審判決之修繕費用與代步費用,然上訴人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應僅需負擔3成之過失責任,被上訴人應負擔轉彎時未充分注意右側或右後方來車之7成與有過失責任等語。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60,353元,及均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則為: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四、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邱奕愷於110年10月20日12時42分許,騎乘上訴人桃
健實業公司所有之肇事機車,行經肇事路段時,撞擊行駛於其前方欲右轉之被上訴人駕駛並所有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
㈡原審認定系爭車輛之修繕費用76,353元,租車代步費84,000元。
㈢上訴人桃健實業公司依照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與上訴人邱奕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爭執事項: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被上訴人是否與有過失?
六、本院之判斷:㈠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上訴人邱奕愷與被上訴人之駕駛行為
是否均有肇事責任?過失責任比例為何?⒈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
輛(包括機車);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94條第3項、第101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二人均未爭執上訴人邱奕愷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違規自右側超車之過失行為(本院卷第54頁),且依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被上訴人車輛行車紀錄器之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卷第75-79、99-114頁),被上訴人駕駛之系爭車輛業已向右偏持續轉彎時,上訴人邱奕愷騎乘之車輛仍未減速自後撞擊被上訴人駕駛之車輛右側,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邱奕愷有上開過失責任,確屬有據。
⒉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旨趣在於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在裁判上應由法院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著有85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⑴上訴人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事故之發
生,被上訴人應負與有過失責任乙節,依照附表所示之勘驗結果,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肇事路段,並向右偏行準備右轉進入道路右側之停車場時,上訴人邱奕愷騎乘之肇事機車業已騎乘至被上訴人駕駛車輛之後方(本院卷第100頁),且騎乘之位置乃在被上訴人駕駛車輛之右後方,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卻未注意兩車之並行間隔,而逕向右偏,致二車發生碰撞,倘若被上訴人向右偏欲右轉進入道路右側停車場時,確有注意兩車並行間隔,理應可注意右側後方由上訴人邱奕愷騎乘之車輛逐漸靠近,被上訴人卻未注意及此,仍持續向右偏行,肇致上開車禍事故之發生,足見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亦有疏未注意二車並行距離之過失,被上訴人亦與有過失甚明。
⑵本院考量兩造上開各自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兩車撞擊之位
置及迴避事故發生之可能性,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被上訴人向右偏行欲右轉進入道路右側之停車場時,雖有未注意二車並行距離之過失責任,然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卻未注意車前狀況,其已見被上訴人駕駛之系爭車輛向右偏行,仍欲強先通過該肇事路段,甚自被上訴人駕駛之車輛右側超越前行,致釀該事故之發生,故上訴人邱奕愷自應負80%之過失責任,被上訴人則應負20%之與有過失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邱奕愷於事故發生時,乃係騎乘上訴人桃健實業公司所有之肇事機車,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可佐(原審卷第41頁),上訴人桃健實業公司亦未爭執應與邱奕愷連帶負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卷第75頁),而因上訴人邱奕愷上開過失責任導致被上訴人受有修繕系爭車輛及租車代步費用之損失,是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因上訴人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又均未爭執原審認定
之車輛修繕費用76,353元以及租車代步費用84,000元(本院卷第54-55頁),故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28,282元【計算式:(修繕費用:76,353元+租車代步費用84,000元)80%=128,2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邱奕愷、桃健實業公司連帶給付128,28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5月27日起(原審卷第45-4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以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即160,353元-128,282元=32,071元),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陳述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逐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譚德周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表編號勘驗檔案名稱勘驗結果10000-00-00-00-00-00-back影片時間00:00:01,影像顯示為自系爭車輛向正後方拍攝之畫面,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影片時間00:00:24,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與中豐路之十字路口,並左轉進入中豐路。影片時間00:00:32,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中豐路,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同行於中豐路上,位於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後方向前騎行。影片時間00:00:33,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位於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後方向前騎行靠近。影片時間00:00:34,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同行於中豐路上,位於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後方向,欲從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側超車前行。影片時間00:00:36,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欲自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側超車,斯時被上訴人駕駛之系爭車輛欲向右轉,遭肇事機車撞擊系爭車輛之右後側,畫面搖晃。影片時間00:00:59,系爭車輛向右靜止於中豐路上。20000-00-00-00-00-00-front影片時間00:00:02,影像顯示為自系爭車輛向前方拍攝之畫面,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影片時間00:00:24,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與中豐路之十字路口,並左轉進入中豐路。影片時間00:00:34,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於中豐路上,正欲右轉進入「興國公有生鮮市場」之停車場。影片時間00:00:35,被上訴人將系爭車輛右轉,正欲進入「興國公有生鮮市場」之停車場,遭上訴人邱奕愷之肇事機車撞擊系爭車輛,畫面搖晃。影片時間00:00:38,畫面右下角可見上訴人邱奕愷因本件車禍撞擊而倒地。影片時間00:00:42,上訴人邱奕愷撿起因車禍撞擊掉落之眼鏡,被上訴人下車上前探詢情況。影片時間00:00:45,被上訴人上前與上訴人邱奕愷對話。影片時間00:00:59,系爭車輛向右靜止於中豐路上。30000-00-00-00-00-00-left--repeater影片時間00:00:02,影像顯示為自系爭車輛向左後方拍攝之畫面,系爭車輛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影片時間00:00:24,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與中豐路之十字路口,並左轉進入中豐路。影片時間00:00:33,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於中豐路上,正欲右轉進入「興國公有生鮮市場」之停車場。影片時間00:00:35,被上訴人將系爭車輛右轉,正欲進入「興國公有生鮮市場」之停車場,遭上訴人邱奕愷之肇事機車撞擊系爭車輛,畫面搖晃。影片時間00:00:39,被上訴人自系爭車輛下車上前探詢情況。影片時間00:00:59,系爭車輛向右靜止於中豐路上。40000-00-00-00-00-00-rightt-repeater影片時間00:00:02,影像顯示為自系爭車輛向右後方拍攝之畫面,系爭車輛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影片時間00:00:23,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與中豐路之十字路口,並左轉進入中豐路。影片時間00:00:24,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中豐路。影片時間00:00:32,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同行於中豐路上,位於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後方向前騎行。影片時間00:00:33,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位於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後方向前騎行靠近。影片時間00:00:34,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同行於中豐路上,位於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後方向,欲從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側超車前行。影片時間00:00:35,上訴人邱奕愷騎乘肇事機車欲自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右側超車,斯時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欲向右轉,肇事機車撞擊系爭車輛之右後側,畫面搖晃。影片時間00:00:36-00:00:37,上訴人邱奕愷因撞擊後平衡不穩,肇事機車倒地,上訴人邱奕愷向前跌落、撲行。影片時間00:00:59,系爭車輛向右靜止於中豐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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