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李茜梅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21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535條及第536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假處分之原因消滅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8號裁定准許在案,又兩造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21號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已敗訴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禁止轉讓、設定抵押權、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8號裁定准許,嗣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2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並於民國112年5月2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存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全字第218號事件全卷核閱無誤,既相對人已受本案訴訟敗訴判決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中壢區前寮段731,694.4753/150002同上八德區大智段42049,315.2649/300000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462桃園市中壢區前寮段鋼筋混凝土7層第4層:59.21合計:59.21陽台:12.491/3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備考共有部分:前寮段2531建號,面積1,216.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10000共有部分:前寮段2533建號,面積158.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交易價值每坪303,000元×建坪26.7坪(88.25平方公尺)×1/3=2,696,700元22572桃園市八德區大智段鋼筋混凝土造13層第4層:81.78合計:81.78陽台:10.221/3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備考共有部分:大智段3341建號,面積37,163.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100000共有部分:大智段3342建號,面積46,90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100000交易價值每坪154,000元×建坪40.66坪(134.405平方公尺)×1/3=2,087,213元合計價值:2,696,700元+2,087,213元=4,783,9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