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君瑞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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