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日業 被告 楊金元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竹簡字第62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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