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及苯環利定(PCP)成分之粉紅色藥錠貳顆(總毛重零點伍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將其送往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疑似MDMA粉紅色藥錠二顆含有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及苯環利定(PCP)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佐,驗餘之粉紅色藥錠○.五三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粉紅色藥錠二顆(總毛重○.五六公克,隨機選取一顆,取○.○三公克化驗,餘○.五三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MDA及PCP成分,有該局出具之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一號卷第二十四頁),足見扣案之藥錠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