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8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98││├──┼───────────────┼──────────────┼────┼───┼────┼───┤│0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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